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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

时间:2024-10-29   访问量:1054 作者: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

起诉: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受理: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原告。

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等方式。

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