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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补贴以旧换新政策变动导致利益受损,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2024-11-14   访问量:1067 作者: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提问:

本人于2024年7月13日购买新能源电动车一辆,根据《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消费函〔2024〕75号,本人于年底前再报废一辆符合要求的国三车,即可领取一万元补贴。该通知明确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且根据问答手册及商务部网站相关补贴咨询答复,均未对报废的国三旧车持有时间及时长有限制,所以本人并未着急将亲属名下国三旧车过户至本人名下。然而,8月16日商务部等部门又出台(商消费函〔2024〕392号,限制了国三旧车持有时间需在2024年7月25日前,一刀切,无任何过渡及衔接,这导致本人无法领取4月24日的通知中的补贴。请问8月16日出台的文件限制该文印发前的消费者权益是否符合法理?另外商消费函〔2024〕392号中关于所报废车应当按《若干措施》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错误,《若干措施》中明确“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印发日为7月24日。对于这种文件中的错误,我是否有权请求予以纠正?


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事由,其中包括“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可以向作出该政策变动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您在提起其他行政诉讼时,认为该政策文件与案件有关联且对其合法性有异议,可以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对其进行附带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