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
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
律所联系电话18318665105
banner1
 
 
 
 
 
banner1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时间:2024-10-28   访问量:1160 作者: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平,女,汉族,1966年06月09日生,住某市某区。

申请执行人:许某凤,女,汉族,1988年06月07日生,住某市某区

申请执行人:许某容,女,汉族,1997年08月02日生,住某市某区

执行人:位某伟,男,汉族,1993年07月17日生,住某市某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平,许某凤,许某容与被执行人位某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3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位某伟账户内余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位某伟在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