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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在中国离婚的法院管辖与准据法适用问题

时间:2025-02-12   访问量:1125 作者: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

 一、中国法院的管辖权规则   

(一) 中外双方身份差异不同情形 

1.被告在中国境内 

若外国籍配偶在中国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持续居住达1年),中国法院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实施管辖。 

被告未定居中国,但原告在中国居住满1年时,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

2.被告在中国境外 

中国籍原告可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不受被告所在地限制。

(二)双方均为外国人

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情形

1. 婚姻登记地在中国: 中国法院依据婚姻缔结地原则对双方享有管辖权,不论国籍 。

2. 一方在中国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时,需提供居住证明,如房产证、居住证或社区证明等 。

3. 应诉管辖: 被告未提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视为认可中国法院管辖权 。

(三)特殊情形

婚姻在境外缔结时,如果外国法院因婚姻登记地在中国而拒绝受理相关案件,中国法院可以按照“实际关联原则”来行使管辖权。 

主要财产在中国:当涉及境内不动产或主要资产时,法院可依据财产所在地行使管辖权。

 二、准据法的适用规则   

(一)离婚实质与形式要件

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在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当中,关于离婚的条件,程序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二)例外情形

1. 婚姻效力认定: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 境外财产分割方面,中国法院一般不会自动去处理境外财产,如果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法院可以制定调解书(部分国家认可这种调解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