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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管在给公司办事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24-11-11   访问量:1090 作者: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

问:

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管在给公司办事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答: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管在代表公司执行职务,给公司办事时,给他人造成损失,比如说这些情形:

公司董事会做出错误决策,导致供应商蒙受损失;

公司财务总监因重大失误,错误核算了客户的账款,导致客户收不到款造成损失;

公司总经理为达成业绩目标,故意夸大产品功能,导致客户购买后发现产品不符合同要求,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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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首先是由公司对他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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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公司的董事、高管在代表公司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董事和高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管犯下过错,那么实际控制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