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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如何界定、分割与特殊情形

时间:2025-12-18   访问量:1257 作者: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民法典》第 1062 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住房公积金;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含炒股、开店等经营性收入);

3. 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如专利转让费、稿费、版权使用费);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

5.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 分居期间各自取得的工资、经营收益等(不因分居而转化为个人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法定情形(《民法典》第 1063 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1. 婚前个人财产(含婚前全款购房、婚前存款本金及利息);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首饰、职业工具等);

5. 军人的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等专项费用。

(三)特殊财产分割规则(2025 年司法解释二新增)

1. 父母出资购房分割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无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房屋归出资人子女所有,但需结合共同生活、子女孕育、离婚过错等因素给予另一方补偿;

双方父母部分出资:按出资比例分割,补偿比例可根据家庭贡献、过错情况适当调整(非绝对按出资比例)。

2. 恶意逃债的财产分割撤销

夫妻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 538 条申请撤销财产分割条款,但需兼顾未成年子女及无过错方权益。

3. 财产分割核心原则:

约定优先:书面或口头约定无争议的,按约定执行(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法定补充:无约定的均等分割,优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惩罚性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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