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要坐牢吗?
时间:2024-11-13 访问量:1085 作者: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株洲公众号2024年4月15日公示一个侵权案例,一个离职的公司高管侵犯前公司商业秘密,构成犯罪,法院对离职高管判处了4年有期徒刑,并连带赔偿前公司经济损失1884万元。
法院称本案是湖南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惩罚性赔偿,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进行打击的案例,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案情呢?金额判赔如此高呢?
案情回顾:犯罪嫌疑人之前公司成立于92年,主要生产控制用计算机软件、电路、机械电气控制系统等产品。该公司高管于99年7月入职此公司,先后参与并主导技术研发,管理并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等职位。2018年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为个人发展原因提成申请离职,该高管离职后,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公司,成为这家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并先后聘请和挖掘之前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为核心来组建研发团队,对之前公司照成了严重的人才和商业损失。
而且对之前公司的相关技术在新公司主要产品的研发过程中,被不同程度的参考使用,相关技术信息均具有非公知性,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86万元。当地区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新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前公司的相关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有公司相关技术、产品研发给前东家造成重大直接损失达486万元,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离职高管作为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对新单位判处罚金,对离职高管马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并连带赔偿前东价486万元及惩罚性赔偿金1398万元,共计1884万元。
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可见本案中离职高管所在的新公司恶意破解前公司的相关技术秘密,构成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中离职高管所在的新公司恶意破解前公司的相关技术秘密,构成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予以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