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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擅自提高物业费,业主如何维权呢?

时间:2024-10-28   访问量:1051 作者: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

广东汉立律师团队代理一起中山某小区业主的起诉前期物业退还物业费案件。

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的物业费标准每个月0.75元,但是前期物业却告知业主按每月1.0/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物业费,时间长达6年之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调取物业服务合同,发现合同约定的物业费用和实际收取的物业费严重不符,而且合同还约定物业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退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小区所有业主将物业公司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得知物业公司前期利用虚假的或者让人误解的手段欺骗业主进行缴纳物业费,对物业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从上方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而是超出价格收费,明显已经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

以此物业公司多收的物业费业主可以按照要求3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