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和社会保险纠纷的受理范围
时间:2024-10-25 访问量:1047 作者: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做关于“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和社会保险纠纷的受理范围”法律问题解答:
一、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二、社会保险纠纷的受理范围?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
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
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日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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