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
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
律所联系电话18318665105
banner1
 
 
 
 
 
banner1

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4-11-13   访问量:1080 作者: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

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回答: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专门章节相关内容,整合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板块中;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一人,这实际上是对原先的一人公司类型进行了整合。那么,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该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第一:一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避免股东与公司账户混用;除法定分红和合法减资外,股东不应从公司取得财产。

第二:一人公司应将其经营场所与股东的经营场所或住所分离;避免使用股东持有的生产资料、办公设备等造成财产的混同。

第三:一人公司应建立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账户,并妥善保管原始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保管。

bd2386eae89280ec9073cef33b9c056.jpg

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醒您,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一人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明责任在于股东。股东在创办一人公司时,应当充分考量举证风险,不仅要充分保障艺人公司的独立性,还应当妥善保管证明一人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证据,避免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