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7-07 访问量:1008 作者: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越来越成为一个兜底罪名,很多案件公安机关都是先以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然后根据侦查再变换罪名,这也导致了寻衅滋事罪被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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