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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7-07   访问量:1008 作者: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越来越成为一个兜底罪名,很多案件公安机关都是先以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然后根据侦查再变换罪名,这也导致了寻衅滋事罪被乱用。

  以上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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