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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时间:2025-01-16   访问量:1024 作者:广东汉立律师事务所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出资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而言,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需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外,若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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